2014年四季度人大信访通报
更新时间:2014-12-24    来源:县人大信访室   作者:   

  一、信访受案情况
  10月至12月20日止,县人大信访室共受理来信来访3件7人次,其中来信2件,来访1批5人。来信中有市人大交办的1件,属涉诉类案件,已交由县法院处理,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之中。3件信访件属申请请求的1件,反映建议1件,申诉起诉1件,本季度信访件于上季度相比少5件。
  二、个案督办情况
  第29号信访件主要是麒麟区内环东路177号霍某因房屋买卖关系与他人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后经判决其败诉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中其不服,来信人大申请督促法院纠正(2014)沾法执异字259—1号执行裁定。本案经审查生效判决,法院的判决从程序到实体的处理是得当的,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是符合法律程序的,故上访人申请人大监督法院纠正执行裁定的主张不予支持,动员上访人自觉履行判决规定义务,否则将承担法律后果。
第30号信访件是西平街道光华社区居民刘某等5人联名反映社区未征得户主本人同意,以换新户口本为由,骗取户口本将农业户口转成城市居民户口,要求转回农村户口。经核实派出所处的落户申请,申请上有户主的签名按印,从程序上看是合法的,但上访人辩称签名按印是社区人员所为,不是本人的行为,故要求其申请笔迹鉴定,若不是本人所为,可状告社区。
  第31号信访是市人大交办案件,内容是西平街道龙华北路18号居民吴某不服沾益县法院(2014)沾民初字第687号判决,上访到市人大,要求解决房屋所有权问题。经审查该案的事实是吴某的父亲将生前的房屋分家析产给吴某,有分家析产公证,但吴某未办理过户手续,2000年城市建设拆迁被占,当时的政策是若本人是居民就补一套单元房,是农业户口就补一块120平方的地基给其建房。为了得到地基,吴某与其弟商议以其弟农业户口的名义与拆迁办签订协议,事后由其弟协助其办理建房手续,其弟同意后就与拆迁办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了协议,得到了地基,吴某在地基上建了房,事后其弟反悔,不同意办理相关手续。为此吴某向法院起诉其弟房屋侵权,法院判决驳回了其的诉讼请求。法院的处理是得当的,因事实上其弟未对他构成侵权,房屋从建起之日都在其管理使用中,只是存在物权登记的问题。从整个案件的事实来看,吴某与其弟有合谋骗取宅基地的事实,本不予支持,但考虑其实际损失,建议法院调查核实拆迁当时的有关事实,并及时与土地、住建等部门联系,妥善解决吴某的实际问题。人大信访将一如既往地关注本案的进展,与法院一同协调处理好该案。
 

 

上一篇:2014年三季度人大信访通报
下一篇:关于召开沾益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决定

分享到: 收藏

滇公网安备 530302020001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