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7日沾益县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沾益县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沾益县人民政府关于沾益县水洞山水库工程项目委托代建购买服务协议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的议案》,会议作出如下决议:
一、同意沾益县人民政府授权委托沾益县创鑫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项目建设实施主体,负责本项目的建设。
二、同意沾益县人民政府与沾益县创鑫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沾益县水洞山水库工程项目委托代建购买服务协议》中确定的委托代建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逐年给予安排,并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
三、请沾益县人民政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法定手续,并负责监督执行。